居家辦公的這段時間里,常有小伙伴在后臺問我:“疫情之下,企業想要自救需要關注什么?”
我的職業能力想說:要關注組織架構,要關注行業賽道。
常亮老師為我提供了一個新的思考:關注法律風險。
常亮老師是北京嘉善律師事務所的執行主任,法學博士,此前有過12年的北京法院工作經驗。
我將自己與常亮老師的對談整理成了以下內容,與大家分享。
不可抗力,情勢變更
疫情面前,企業遇到了不同程度的困境。
常常發生的兩種狀況是:受疫情影響,要么合同在客觀上無法履行,要么堅持履行但明顯吃虧。
前者,對應著不可抗力。后者,對應著情勢變更。
要從法律層面應對如今各企業的難題,就要先清晰疫情在法律上的性質和相應的后果。
簡而言之,要清晰不可抗力、情勢變更與疫情的關系。
怎樣才算不可抗力呢?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那疫情可以算是不可抗力嗎?
2020年,疫情在全國范圍內爆發,讓全國都按下了暫停鍵,當然算。
如今,疫情在上海范圍內爆發,讓上海按下了暫停鍵,當然算。
但如果,上海只有1個病例,且已排除擴散傳染的可能性,那還能算不可抗力嗎?
顯然,我因此拒絕去公司坐班有些不合理了。
因此,要依據具體情況,考慮是否適用不可抗力。
那怎樣才算情勢變更呢?
合同成立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況。
如果你和買家簽訂了一份定制某種產品的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后,疫情爆發,生產產品的原材料因為疫情的影響減產,導致供不應求,價格大漲;這時候你如果按照之前簽訂的合同出售產品,你就可能嚴重虧本,可是如果不賣,又會構成違約,你該怎么辦呢?
這時,“情勢變更”就派上了用場。
因疫情導致原材料價格大漲,就屬于“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如果繼續按原合同買賣會嚴重虧本,就屬于“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況”。你就可以向買家主張調整產品的價格,變更合同;如果無法協商達成變更,就可以無責解約。
綜上,疫情構成不可抗力還是情勢變更需要根據個案進行判斷。
如今,疫情不再僅僅只是一種突如其來的病毒,它更像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經營條件。
前景越是不明朗,越是要清晰基本原則。
企業自救的基本邏輯是:降低成本,提高收入。而這兩種方式伴隨著大量的合同履行狀況。
因此,企業面對困境時的法律風險集中在:各類合同的履行風險。
勞動合同
疫情之下,不少企業將調崗調薪或是裁員當作壓縮成本的方式。
其中,“協商”過程是法律層面的重點。
簡單理解一下:不可抗力不影響通知、協商的義務。不能單方面決定員工的工資支付,調崗調薪,休假安排,需有協商過程。
我們分點來說:
1. 工資支付
如果企業因為疫情停工了怎么辦?
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需正常支付工資。
超過了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對提供了勞動的員工,發放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薪酬,但需盡協商義務。對未提供勞動的,發放一般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70%的生活費。
如果員工確診、疑似、密接怎么辦?
如果員工違反防控政策導致的,按事假處理,扣發工資。
如果員工沒有相關行為,應當正常支付工資。
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工資。
如果員工因防疫措施居家辦公怎么辦?
如果員工無法進行居家辦公,公司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期,按假期支付工資。對休完各類假期仍不能上班的員工,企業可就工資發放標準與員工協商。
如果員工可以進行居家辦公,能正常完成工作任務,視為正常出勤,正常發放工資。如果工作任務明顯減少的,可與員工協商一致調整工資支付。
2. 調崗調薪
“無法勝任工作”能成為調崗理由嗎?
可以,但需提供“無法勝任工作”的證據,否則員工可以拒絕。
“崗位喪失價值”能成為調崗理由嗎?
如果崗位失去價值是暫時性的,那么員工可以拒絕永久性的調崗決定。
舉個例子,疫情期間,動物園暫停開放,那么售票員的崗位就暫時性的失去了價值。但疫情終會過去,動物園終會重新開放,那么售票員也會因為動物園恢復開放而立刻發揮作用。
如果員工被調崗,公司能一并調整薪資嗎?
如果薪資被明顯降低,員工可以反對。
出于配合疫情需要,調崗情況在所難免,但員工可以要求新崗位與原崗位薪資標準相同或相近,公司也應予以滿足。
3. 休假安排
員工被隔離,公司可以單方面安排帶薪年休假嗎?
原則上可以,但需要履行“協商”程序。
如果要安排員工帶薪休假,最好以書面形式通知并確保送達。
延遲到崗的復工期間過后,可否以事假的方式讓員工休息?
同樣需要履行“協商”程序。
由于事假沒有工資,因此企業不能強行安排員工休事假。如果安排事假,需要協商確定好工資。
疫情可以成為延長“試用期”的理由嗎?
員工在試用期內因客觀原因不能到崗的,公司可采用靈活的考察方式進行考核。如無法采用靈活方式實現考核目的,可以與員工協商順延試用期,但不能違背"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原則。
同樣,因員工客觀原因不能到崗的時間不應計算在試用期內。
融資借貸類合同
“資金鏈緊張甚至斷裂”可以說是各企業在疫情之下遇到的最棘手的問題。
而資金鏈往往伴隨著各種融資借貸類合同。比如,金融借款合同,民間借貸合同,股權性融資的對賭協議……等等等等。
融資借貸類合同的核心是什么?金錢給付。
客觀上,疫情確實導致了企業資金鏈的緊張和斷裂。
但在法律層面,我們無法將疫情和“金錢給付”建立因果關系,因此,不可抗力不是拒絕給付的理由。
怎么理解呢?舉個例子。
我從老李那借了一萬元錢周轉,并約定好還款時間。結果受疫情影響,我沒能在還款日之前賺到足以還給老李的金額,我只好腆著老臉去找老李。
我和老李說:老李啊,疫情是不可抗力,我不能還你錢了。
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所以大部分人會說:老李啊,疫情來了,我的項目受到重創,暫時是沒錢還你了。能不能體諒一下,寬限幾天?
簡單來說,不可抗力不是萬能的擋箭牌。
疫情并不影響我把錢從口袋里掏出來這一動作,但疫情確實導致了我口袋里沒錢。
那么現實世界里,誰來體諒受創的企業呢?
是那雙“有形的手”。這雙“有形的手”長什么樣呢?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行業,以及具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
想要解決資金難題,根本原則是配合“有形的手”。
同樣的,根據個案的不同,考慮是否適用情勢變更。
交付類合同及房屋租賃合同
疫情的出現,讓幾乎所有企業在一夜之間明白了“線上”的重要性。
但伴隨著每一次的疫情復燃,一個詞屢屢沖上熱搜:供應鏈。
那么,疫情中的供應鏈,適用不可抗力還是情勢變更呢?此時不可抗力適用嗎?
要看疫情是否對交付產生了實質性的影響。
舉個例子。
我是一個果農,老李向我采購了100斤橘子,并約定貨到付款。于是我種下了橘子樹,并在交貨日期之前收成。突然,老李的城市受疫情影響,我的快遞送不進去了。
如果直接解除合同,對我是不公平的。
因為,我與老李協商,支付我貨款的20%。這就是在適用情勢變更,協商分攤風險。
但某些狀況下,可以解除合同。
舉個例子,我與某旅游公司簽訂了去往美國的旅行合同。但疫情襲來,可以依法解除合同。這就是在適用不可抗力。
要注意的是,即便是解除了合同,也要遵守誠信原則,履行退款、歸還材料等合同解除的善后義務。
同樣與供應鏈相關的還有房屋租賃合同。
辦公場所、營業場所、生產場所的租賃費用是一筆不容忽視的巨大成本,尤其是對于一些小微企業。
比如一些專注于發展線下的批發零售業,疫情襲來,店鋪歇業,那么收支幾乎是有出無進。
對于這種承租人在客觀上無法繼續使用場地的情況:可以適用不可抗力,視情況減免租金。
我們來看看深圳是怎么做的。
面對疫情,深圳為市場主體出臺了《關于應對新冠疫情進一步幫助市場主體紓困解難的若干措施》。對全部市場主體實施普惠性幫扶,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行業市場主體開展精準幫扶。
為部分符合條件的企業免除了3個月的租金,減半收取3個月租金,同時帶領企業大力發展線上業務。
這不僅僅是經濟政策的展現,更是法治精神的展現。
最后的話
疫情面前,企業想要自救,法律風險是不能忽視的原則問題。
想要明確法律風險,就要清晰:不可抗力,情勢變更以及二者與疫情的法律關系。
以此來分析企業遇到的各類與疫情高度相關的合同履行風險。
今天我們和常亮老師重點關注了:勞動合同,融資借貸類合同,交付類合同及房屋租賃合同的風險。
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關注與警惕。
疫情不是邁向雷池的理由。
共勉。
作 者:劉潤?潤米咨詢創始人
來 源:劉潤(ID:runliu-pub)
本站文章收集整理于網絡,原文出處: ,本站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