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理論
50年代初美國人羅瑟·瑞夫斯(Rosser Reeves)提出USP理論,要求向消費者說一個“獨特的銷售主張”( Unique Selling Proposition ),簡稱USP理論,又可稱為創意理論。其特點是必須向受眾陳述產品的賣點,同時這個賣點必須是獨特的、能夠帶來銷量的。
USP理論的三個特點:
1、每一則廣告必須向消費者提供一個主張,讓其明白購買廣告中的產品可以獲得什么利益;
2、主張必須是獨特的,是競爭對手沒有的、做不到的,或者是競爭對手有,但沒有說出來的;
3、主張必須是有銷售力的,強有力地聚焦在一個點上,集中打動、感動消費者。
20世紀90年代,達彼斯將USP定義為:USP的創造力在于揭示一個品牌的精髓,并通過強有力的、有說服力的數據證實它的獨特性,使之所向披靡,勢不可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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